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3/79)

admin2021-05-28  35

问题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3/79)

选项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应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资格是证人的基本构成要件,除了了解案件情况外,证人还需要具备辨别是非和能够正确表达的意思。虽然,何军只有11岁,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但是,只要何军知道案情并且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他就具有证人资格。选项A以年龄、诉讼行为能力作为证人资格的判断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错误。
    选项B应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认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了解案情的人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但是,了解案情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本案中,何军虽然是一方当事人的弟弟,但是,其仍然能够作为证人,不需要回避。故,选项B错误。
    选项C应选。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认为,未成年人做出的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能否认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故,C错误。
    选项D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何军作为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就被推定为具有倾向性,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D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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