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

admin2017-05-09  44

问题 2006年4月,甲工程监理公司与乙大学协商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内容为乙大学宿舍楼项目。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按5万平米计(依竣工结算实际面积计算调整),监理费共计60万元,在2006年6月底前支付监理费的50%,其余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实际面积调整监理费用,一次性结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事件:2006年7月,乙大学为保证2007年6月1日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2007年5月15日前完工,并指示甲工程监理公司督促施工单位缩减混凝土构件的支模时间,以节约工期。
【问题】
甲工程监理公司与大学签订监理合同程序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签订监理合同程序不合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7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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