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开发的A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2005年9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将在建的A住宅小区抵押给了本市的丙银行并贷款

admin2014-02-08  36

问题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开发的A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2005年9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将在建的A住宅小区抵押给了本市的丙银行并贷款2000万元,约定贷款期为1年,如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丙银行就将住宅小区工程拍卖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2006年5月,甲公司在办理了A小区的预售许可证后,又将其中一套住房预售给了丁,甲、丁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丁支付了第1期30%的房款。2006年10月,工程如期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工程款和返还银行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项 A、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乙公司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丙银行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乙公司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丙银行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1

解析 本题考点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题中以下简称《批复》)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B选项和D选项应排除。《批复》第(2)项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本题中,消费者丁仅支付了30%的房款,因此C项可排除。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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