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营家族企业多年,身价颇高,没有其他亲人,只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偶然间,甲发现自己身患癌症,已至晚期。甲一直重视帮其打理生意的大儿子乙,就立遗嘱,将四分之三的财产留给儿子乙,其余财产留个儿子丙。丙知晓后非常不满,为争夺遗产雇人痛殴乙致残,以示警告。乙认为应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甲经营家族企业多年,身价颇高,没有其他亲人,只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偶然间,甲发现自己身患癌症,已至晚期。甲一直重视帮其打理生意的大儿子乙,就立遗嘱,将四分之三的财产留给儿子乙,其余财产留个儿子丙。丙知晓后非常不满,为争夺遗产雇人痛殴乙致残,以示警告。乙认为应尽快继承企业,以免夜长梦多,就找机会将重病的甲遗弃到国外。后乙追悔莫及,将甲接回,甲临终前对乙和丙的行为表示原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丧失了继承权
B、乙丧失了继承权
C、甲宽恕乙和丙之后,乙和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继承权
D、乙的继承权自动恢复

答案8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在本题中,甲订立遗嘱之后,继承人之一乙“将重病的甲遗弃到国外”,符合上文中的第三项,依据法律规定,乙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之一丙为争夺遗产雇人殴打其他继承人乙,但“痛殴致残”与上文法律规定的“杀害”情节不一致,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丙并没有因此丧失继承权,选项A是错误的。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一在本题中,甲临终前对遗弃其的乙和伤害其他继承人的丙表示原谅,依据上文的法律规定,具有遗弃情节的乙可以基于此恢复继承权。另外,被继承人原谅宽恕继承人、致其继承权恢复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无程序上的要求,即继承权自动恢复。因此,选项B、C均是错误的,不应当选;选项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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