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内容:

admin2014-07-03  33

问题 以下哪些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内容:

选项 A、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B、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C、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D、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答案1,2,4,8

解析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罪。第4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不报或谎报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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