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见市场上某种台灯设计十分独特,便在自己的灯具厂进行了仿制,但甲并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大量购入并进行批发销售。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丁从

admin2007-04-02  42

问题 甲见市场上某种台灯设计十分独特,便在自己的灯具厂进行了仿制,但甲并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大量购入并进行批发销售。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丁从丙处购得一盏台灯自行使用。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虽然不知道其制造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C、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D、丁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时,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尽管甲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和销售台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进行销售,其销售行为当然构成侵权,同时由于乙是明知故犯,所以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人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且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了产品的来源,这些事实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由于《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包含“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情形,同时由于丁购买台灯是自行使用,所以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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