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

admin2017-03-28  31

问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另查明,甲在2007年10月29日已经将该车租给了庚,租期2年,每月租金1 5000元。2008年4月,在各债权人中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院拍卖,该汽车由辛拍得。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题。(2008—卷三—94—96,任)     
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答案D

解析 本题包含两个考点: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的清偿顺位,重点考查后一个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汽车抵押的登记是对抗而非生效要件。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   
    该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丁的抵押权优于乙、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先于丁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优先,其次是丁。至于乙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因此,正确答案是D项。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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