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5月份发生了下列事项: (1)1月5日,控股股东A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1%;A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

admin2016-06-26  28

问题 甲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5月份发生了下列事项:
(1)1月5日,控股股东A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5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1%;A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A公司自2010年以来持续控股甲公司。
(2)2月7日,甲公司公告了2014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3月10日召开的通知,A公司于2月13日向甲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提请甲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履行承诺回购股权的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3月20日,A公司向银行借款,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5166万股向银行设定质押。
(4)5月22日,甲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要点如下:
①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强制分红、非累积、非参与、不设回购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②表决权限制
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外,优先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2个会计年度或连续3个会计年度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
④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支付的股息及优先股票面金额,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6月9日,甲公司召开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和相应公司章程修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99446437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8277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其中,赞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的股份数为2699076394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要点(2),A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公司提出临时提案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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