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欲承包某市一工程项目,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系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后在刘乙的帮助下,陈某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admin2021-01-02  34

问题 陈某欲承包某市一工程项目,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系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后在刘乙的帮助下,陈某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正确的是?(    )(2019/客/1/仿48)

选项 A、刘甲、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答案A

解析 (一)对于副市长刘乙,知情胞弟刘甲收受请耗人财物,不仅不退还或者上交,而且还为请托人谋利,根据《刑法》第38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刘乙构成受贿罪的正犯。
(二)刘甲帮助刘乙收受贿赂,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385、27条,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系帮助犯。
(三)请托人陈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实施了对共同受贿人刘乙、刘甲行贿的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390条之一,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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