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卷一第22题)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汽车,该汽车的轮胎由弹性材料如橡胶制成,该轮胎的直径为50cm~60cm、优选为55cm。下列哪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dmin2018-06-28  34

问题 (2012年卷一第22题)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仅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一种汽车,该汽车的轮胎由弹性材料如橡胶制成,该轮胎的直径为50cm~60cm、优选为55cm。下列哪种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选项 A、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增加“该汽车具有轮胎”这一技术特征
B、将权利要求书中轮胎直径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cm~55cm
C、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弹性材料”修改成“橡胶”
D、在说明书中增加了对“尾气净化装置”的描述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20℃~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0℃~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90℃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或者60℃~90℃。……”《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中规定:“不允许的增加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故选项A、B、C不符合题意,选项D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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