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的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资开办一公司,王某出资50万元,拥有该公司的股份的50%。后来,林某发现丈夫王某有外遇,夫妻间产生了纠纷。林某提出分割王某所持有的股份,要求该公司25%股份的请求。王某表示同意,并对转让的价格也进行了协商。但该公司的

admin2009-02-14  39

问题 林某的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资开办一公司,王某出资50万元,拥有该公司的股份的50%。后来,林某发现丈夫王某有外遇,夫妻间产生了纠纷。林某提出分割王某所持有的股份,要求该公司25%股份的请求。王某表示同意,并对转让的价格也进行了协商。但该公司的另一股东闻讯后,以林某不适合经营为由,既反对股份的分割又不购买王某的股份。林某只好请求法院判决林某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取得该公司25%的股份。问: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所持有的股份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B、王某所持有的股份是王某和林某的共同财产
C、林某可以取得该公司25%的股份
D、林某不能取得该公司的25%股份

答案2,4

解析 本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配偶一方个人名义投资的股份或出资额的性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王某的50%的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该财产如何分割。在《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在本案中,另一股东既不同意分割又不购买的情况下,林某就取得了该公司25%的出资额。所以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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