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甲于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1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3月27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有( )。

admin2017-05-15  66

问题 债权人甲于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要求乙公司破产的申请,法院于3月14日通知乙公司,并于3月27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效力的有(    )。

选项 A、乙公司于3月30日对丙公司债权的清偿无效
B、人民法院2月7日对乙公司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C、丁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个别诉讼尚未终结,现在应予中止
D、3月27日之后,有关乙公司的民事诉讼,所有法院不再受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所以选项A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选项B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清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选项C正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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