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7-03-07  37

问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解析 《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认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诉法解释》第165条前3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该解释第36条规定之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诉法解释》第320条第2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故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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