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14年3月1日订立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甲公司以其自有办公楼为乙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但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014年4月1日,甲公司为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可

admin2017-10-30  33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14年3月1日订立授信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甲公司以其自有办公楼为乙银行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但合同并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期间。2014年4月1日,甲公司为乙银行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有关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可以确定时间,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该办公楼被法院查封时,债权确定
B、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债权确定
C、乙银行可以于2016年3月3日请求确定债权
D、甲公司可以于2016年4月3日请求确定债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故选项A、选项B正确。再根据《物权法》第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办理登记时发生效力。本题的最高额抵押权应于2014年4月1日时设立。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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