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撞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dmin2013-08-02  25

问题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撞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30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然后向李四求偿
B、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由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
D、王五应分别向张三、李四二人主张4万元赔偿金

答案D

解析 连带责任表现为债权人的权利,而债权人当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权利。三人协商由张三和李四各赔偿4万元,属于受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该有效。本题如果仅仅是张三和李四约定各承担对王五4万元的赔偿,则不具有对抗王五债权处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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