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5-09-11  27

问题 下列有关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B、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必须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C、只有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才能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D、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故A正确,C错误。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B正确。第107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故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4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