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甲、乙、丙共同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甲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办理?

admin2012-12-22  33

问题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对甲、乙、丙共同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后,甲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办理?

选项 A、既审查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也审查没有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
B、即使原判决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甲、丙的刑罚
C、只审查上诉、抗诉的被告人部分
D、如果原判决量刑畸轻,可以加重甲、乙、丙的刑罚

答案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因此,A项正确,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因人民检察院只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故二审法院不得加重甲、丙的刑罚。因此,B项正确,D项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 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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