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7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

admin2013-12-25  34

问题 林某自2006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7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6年招待所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3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2007年7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6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账。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见表7—1。
     
要求:
(1)计算林某2006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①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如下: 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补缴的城建税=10000×7%=700(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0000×3%=300(元) ②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利息费用多扣除=80000-60000=20000(元) 广告费用多扣除=50000-2100000×2%=8000(元) 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多扣除=40000-2100000×0.5%=295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700-300+20000+8000+30000+29500-15500=261000(元) 或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200000-(115500+10000+700+300)-(800000-20000-8000-30000-29500)=261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1000×25%=65250(元) ③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200000-(115500+10000+700+300)-1200000-800000-86130-50000+30000-1600×12=4817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8170×30%-4250=10201(元) (2)林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程序及结论如下: 偷税数额=10000+700+300+86130+10201=107331(元) 应纳税额=115500+107331=222831(元) 偷税数额÷应纳税额×100%=107331÷222831×100%=48.17% 因林某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了10万元,构成了犯罪。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林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zx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