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为抵押向乙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5日,甲公司将该机动车送到丙厂修理,丙厂修理后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修理费用,未果。同年8月17日,丙

admin2022-05-11  38

问题 (2020年)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以自有的一辆机动车作为抵押向乙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次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5日,甲公司将该机动车送到丙厂修理,丙厂修理后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修理费用,未果。同年8月17日,丙厂通知甲公司,机动车已变卖,修理费已从所得价款中受偿。甲公司认为,丙厂在未与自己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变卖机动车,于法无据。2015年5月30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A出租给赵某,租期5年,双方未对房屋维修事宜进行约定。同年7月至8月,因屋顶漏雨,赵某多次通知甲公司维修,甲公司均未回应,同年9月,赵某要求甲公司偿还其为维修屋顶支出的1万元维修费。甲公司拒绝。2015年6月5日,甲公司以房屋A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20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以房屋A为抵押向戊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年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7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丁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就房屋A实现抵押权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房屋拍卖所得价款650万元,戊银行获悉该情况后,主张就拍卖价款优先于丁银行受偿。钱某拍得房屋A后,要求承租人赵某交还房屋。赵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2017年10月5日,钱某以690万元市价将房屋A转让给孙某。孙某无偿委托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工作人员误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虽发现登记错误,仍保持沉默。次日,李某向周某表示,愿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A转让周某。周某不知房屋登记错误,立即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孙某得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并要求周某返还房屋,周某拒绝返还,孙某为此事支出律师费、交通费共计2万元。孙某随即以李某违反委托协议为由,要求李某为其讨回房屋。并赔偿已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厂在未与甲公司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变卖机动车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修理费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丙厂在未与甲公司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变卖机动车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修理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未给予债务人60日以上期间履行债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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