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dmin2013-12-28  34

问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与乙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心脏病突发,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丙与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D

解析 因心脏病突发,当事人不能及时赶到法庭,要延期审理,而不是中止诉讼,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A项错误。依据此法条,B项所述情形也要延期审理,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延期审理不能用裁定,所以,B项错误;对于诉讼中法人终止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中止诉讼情形的规定,明确这种情形应该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C项错误;诉讼中发现本案审理需要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对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应该中止诉讼,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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