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纯属虚构): 我国向A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 法定商品检验证,证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象是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

admin2010-12-22  36

问题 案例(纯属虚构):
   我国向A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 法定商品检验证,证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象是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 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复函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佰千余元)  
你认为双方在此案中各有何漏洞?

选项

答案我方漏洞在于: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 对方漏洞在于:商检证不完整,缺乏证据效力。仅凭颜色不能说明食品变质。商检证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究竟有多少,既无实际数,又无比例数,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根据的。对方提供的商品变质化验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做出的,这个证书不合法,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易腐商品的检验一般应在海关仓库内进行。由零售商送检商品,说明此货买方已接受并发售给各零售店,出口的一方当然对品质不能负责,食物变质既可能在当地运输途中造成,也可能由零售商的储存而引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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