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

admin2018-09-20  20

问题 案情简介:
    熊某系广州某音乐学院应届毕业生,因很快要到美国留学,便于2010年8月10日将自有的一架价值30000元的钢琴交由广州一同学罗某保管,并嘱咐:“我明天就去美国了,钢琴你先替我保管好,如果两年后我还没回国,钢琴就送给你。”罗某点头应允。2012年7月25日,熊某从国外回到广州。在与罗某相聚时向其索要钢琴。罗某则认为熊某在国外已快满2年,估计会继续留在国外,钢琴肯定会归自己所有,早已于3个月前将钢琴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彭某,随后彭某将钢琴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其外甥女。
    [问题]
彭某能否取得钢琴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因为彭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权处分人已经将钢琴交付给彭某。彭某也支付了合理价格,故彭某能够取得钢琴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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