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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浙工大2020年研]
试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浙工大2020年研]
admin
2022-09-19
27
问题
试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浙工大2020年研]
选项
答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民法学界认为其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特征。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为无偿或有偿影响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主客观构成要件包括: ①客观要件: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b.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使得财产受到直接影响,否则不得予以撤销。 c.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指损害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能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减少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第二,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动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 ②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539条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场合,要求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而对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场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要求债务人及受益人知情。在解释层面,应认为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或者转得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 a.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成立诈害行为。其不知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诈言行为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的有无,就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加以判断。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 b.受益人的恶意。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在考虑之列。 c.转得人的恶意。转得人受让财产时存在恶意时,债权人才能对转得人主张撤销权,如果转得人受让财产属善意,且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或登记,自然可以对抗债权人撤销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独立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其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未给付的恢复原状,已经给付的恢复原状或作价返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民法通说,债务人应当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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