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11年1月25日晚22点,钟某酒后驾驶轿车送同事范某回家。车行至转弯处,不慎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将车上的刘某撞死。事故发生后,范某劝钟某赶紧逃走,以免被人看到要承担刑事责任,钟某遂驾车逃逸继续行驶直至将范某送回家才停车。停车后范某帮助钟某将车上的
2011年1月25日晚22点,钟某酒后驾驶轿车送同事范某回家。车行至转弯处,不慎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将车上的刘某撞死。事故发生后,范某劝钟某赶紧逃走,以免被人看到要承担刑事责任,钟某遂驾车逃逸继续行驶直至将范某送回家才停车。停车后范某帮助钟某将车上的
admin
2014-10-17
32
问题
2011年1月25日晚22点,钟某酒后驾驶轿车送同事范某回家。车行至转弯处,不慎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三轮车,将车上的刘某撞死。事故发生后,范某劝钟某赶紧逃走,以免被人看到要承担刑事责任,钟某遂驾车逃逸继续行驶直至将范某送回家才停车。停车后范某帮助钟某将车上的血渍清理干净。两天后,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钟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范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C、范某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D、对钟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
A,D
解析
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肇事后逃逸,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害人并非因为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故范某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范某不成立此罪。《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D正确,BC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QCn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慢性肺心病急性加重期综合治疗措施包括
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首选
男,重体力劳动工人,腰腿痛,并向左下肢放散,咳嗽、喷嚏时加重。检查腰部活动明显受限,并向左倾斜,直腿抬高试验阳性。病程中无低热、盗汗、消瘦症状。如果病史2年,并逐年加重,已严重影响生活及工作,且出现尿便障碍。其治疗方法是
对精神分裂症有诊断意义的症状是
颅底骨折者有血性脑脊液耳漏或鼻漏时,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女性,30岁。2天来进行性双下肢瘫痪,大小便障碍,体温正常。胸腔积液平以下深浅感觉丧失和截瘫。脑脊液检查压力正常,白细胞80×106/L(80个/mm3),淋巴细胞占80%,蛋白轻度增高,最可能的诊断为
女性,35岁。因月经过多且经期延长,贫血,血红蛋白仅56g/L,而决定行全子宫切除术。术前主刀医师在考虑手术各步注意事项时,下列哪项可不必顾虑
下列关于产程时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医务人员在一定的医德认识,情感、意志、信念的支配下所采取的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对医德的理论、原则、规范、范畴和准则的感知、理解和接受是指
试卷附图中,图示饮片为苍术的是()。
随机试题
二难推理是由两个_______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作前提构成的演绎推理。
A、Lucyisathome.B、Lucyisreadingbooks.C、Thewomandoesn’tallowLucytolendbookstoothers.D、Lucywillbehomesoon.D
对改善早期肺气肿症状具有重要意义的措施是
A.甘寒凉润B.健脾益气C.清热利湿D.补气培元E.温补益火体质偏阳者治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3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预警程序的有()。
某上市公司承诺其股票明年将分红5元,以后每年的分红将按5%的速度逐年递增,假设王先生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为15%,那么王先生最多会以()元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个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称为______。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方法,目前使用得最多的方法为()。
遗忘原因的同化说(2019年南京师大)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