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

admin2015-06-17  114

问题 欣欣公司为了宣传其新开发的保健品,虚构保健品功效,并委托某广告公司设计了“谁吃谁明白”的广告,聘请大腕明星作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报刊和电视上高频率地发布引人误解的不实广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一第73题)

选项 A、欣欣公司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B、广告公司只有在明知保健品功效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C、明星代言人即使对厂商造假不知情,只要蒙骗了;消费者,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D、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正确,欣欣公司是该保健品生产者,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同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B选项错误。同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后半句:“……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可知,B项只有“在明知情况下”才承担,不够准确,还包括“应知”以及“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况。”故B项错误。
    CD选项正确,可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45条第2、3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C选项也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应当承担虚假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故C项正确。
    D选项也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社会团体的推荐行为视为对产品质量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应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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