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

admin2013-08-13  31

问题 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请问:
李某、陈某、董某投入到合伙中的15万元归谁所有?

选项

答案《民法通则》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因此15万元归李某、陈某、董某三人共有,共同支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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