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向饮水机里投放了数十毫升剧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致使其同宿舍室友黄洋饮水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林森

admin2017-02-12  67

问题 【材料】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向饮水机里投放了数十毫升剧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致使其同宿舍室友黄洋饮水后死亡。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为:其系为作弄黄洋而投毒,在投毒后曾将饮水机内部分水舀出倒掉,并用自来水对饮水机内剩余水进行稀释.他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12月8日上午10时,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中间休庭3次,每次1个小时,直到当天23时30分左右,庭审才结束,全程共计13个小时。在这次庭审中,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提出黄洋系暴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同时,两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位辩护人则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以支持。
    这桩案子发生以来,一直是舆论关注热点,各种评论与反思也很多。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庭审现场,被告林森浩一度低声痛哭,并表示:“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这应该是他对自己行为的忏悔。林森浩所说的“我没什么价值观”,揭示了造成这个悲剧的深层原因,一个大学生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去谋害同学,这不仅是他个人的失败,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失败。
    某大学××副教授认为,“复旦投毒案”是两个生命的悲剧警示,“学会宽容,学会分享,在相处中学会妥协,现在不少年轻人缺少这一课”。在他看来,“这不仅仅是教育缺失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家长灌输和大学教育大都以成绩论英雄,以结果论英雄,缺乏素质教育与责任意识,与人为善的基本道德和传统伦理美德缺失尤为严重”。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你怎么看?

选项

答案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我对林森浩投毒案件的二审维持原判这一裁决表示赞同。 林森浩虽然在上诉时表示自己曾有过稀释饮水机剩余水的行为,但毕竟都属于主观陈述,并无明显的证据支持,且林森浩的硕士论文以及他研究的专业都可以证明他对于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引发的症状以及剂量,清楚地知道自己投掷的剂量会使室友死亡,而且一审过程中的程序等都合乎法理,因此维持原判并无过错。 至于林森浩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说法都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这两个观点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但林森浩显然是清楚地知道事情的后果。 其实,不论是黄洋还是林森浩,都是两个生命的悲剧,在一些人质疑二审判决,怀疑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时,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林森浩的悲剧不是法律造成的,而是如材料中所说,缺乏价值观、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教育所造成的。因此,我认为,只有学校及家庭转变应试的教育观念,不仅从学业教育上引导学生,更从心理上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使他们心智更为成熟;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强调“善”的意识,让民众在平时学会多关爱、理解他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深入人心,此类悲剧才能够避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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