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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
admin
2021-01-31
36
问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
选项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应采用“三步法”判断:
第一步,先不考虑先前行为的防卫、避险性质;而直接将先前作为行为评价为价值中立的“裸的”作为的伤害、杀害行为等(客观不法的积极层面判断:危害行为)。
第二步,再看后续的不救助行为,是否与最终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能否与先前作为行为合并评价(客观不法的积极层面判断:危害结果)。
第三步,最后判断合并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超过正当限度,以判断结果是否过当(客观不法的消极层面判断:结果是否正当)。
(1)第一步,先不考虑正当防卫的问题,甲先故意伤害致乙重伤,先前行为创设了风险,有救助义务;不救助致其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2)第二步,前后两行为合并评价,伤害+致死,按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规则,可合并评价为致死行为一个行为。
(3)第三步,考虑防卫以及是否过当问题。题干已经设定此防卫的最高限度是重伤,故而以致死手段防卫造成死亡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重伤,系防卫过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4)在主观罪过方面,防卫过当一般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中的罪过不是指对事实结果的心态,而是对过当结果的心态(责任故意)。本题题干中“甲不理会”提示对过当结果(不法结果)系故意,亦即明知过当而有意为之。客观主观相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罪名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属防卫过当,只对过当结果(死亡减除重伤)负责,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A选项、B选项中,之后的不救助行为不能单独评价为不作为行为,而应与之前的伤害行为合并评价,认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犯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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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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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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