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2008—卷二—65,多)

admin2014-02-18  22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2008—卷二—65,多)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资产侵吞的,构成贪污罪,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的,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故C选项错误。特别注意:本选项中提及的是“不能还",如果是“不想还”的,则应转化为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此种财产的,构成贪污罪,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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