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8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8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

admin2015-09-19  38

问题 M系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于2008年5月转至同城市乙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将其2008年2月接的当事人魏某的名誉侵权案件带至乙所继续代理,M的行为是否合法?(    )

选项 A、合法,代理律师可以不因为其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变更,市场经济中,这种竞争是合理的
B、合法,当事人有选择代理律师的自由,魏某爱选谁就选谁
C、不合法,名誉侵权案件是例外,其他案件可以
D、不合法,M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关于转所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

答案D

解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见,律师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本题M律师,在转所之后继续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该当事人魏某的委托是在2008年2月,当时M还在甲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5月M转所之后,仍然继续代理,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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