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dmin2015-09-11  36

问题 张某、李某、孙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某拖欠王某借款不还,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B、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D、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ABD项正确。C选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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