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市晚报》记者陈某在该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指出该市作家剽窃行为泛滥、文章内容不实,导致作家群的整体素质下降。该报在A市的甲、乙、丙、丁四个区都有发行。A市的作家王某和李某认为该文章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

admin2014-11-25  32

问题 案情:
    《A市晚报》记者陈某在该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指出该市作家剽窃行为泛滥、文章内容不实,导致作家群的整体素质下降。该报在A市的甲、乙、丙、丁四个区都有发行。A市的作家王某和李某认为该文章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市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该报社地址在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王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记者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王某和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记者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对报社的声誉和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故要求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王某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不服该判决,遂就本诉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选项

答案诉讼程序上的错误:①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②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区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其将案件移送给乙区法院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不应列其为被告,只能列其所在报社为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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