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

admin2016-04-23  56

问题 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③在张某离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张某因病住院治疗,3个月后痊愈。张某到公司上班时,A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并拒绝支付张某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要求A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其病愈,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C公司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A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经查,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2年。
    问题:
张某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其病愈的要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要求合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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