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答复张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B、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C、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D、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答案A,B

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3项的适用前提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材料中“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属于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开的内容,该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未能尽到检索义务,该行政机关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适用法律无误,A项错误。该信息属于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开的内容,故不需要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B项错误。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C项正确。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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