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7

问题 试述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公司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 一是股东人数单一化,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社团性的规定,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二是设立原则严格化,从单纯准则主义发展到严格准则主义。单纯准则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国家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可成立公司并取得法律上之独立人格。所谓严格准则主义,即是严格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加重设立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注册资本折衷化,从法定资本制发展到授权资本制,按照法定资本制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就要一次性地将大量的注册资本认足或募足,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为了便利筹资,配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现代西方公司法纷纷改采“授权资本制”。 四是规范对象关联化,从只规范单个公司发展到既规范单个公司也规范关联公司,传统的西方公司法仅以单个公司作为自己的规范对象。所谓单个公司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一个独立公司。现代西方公司法在规范单个公司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规范关联公司的内容。所谓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因相互问具有控制、从属或相互投资关系而形成的公司群体。 五是公司立法国际化,公司立法开始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由于传统的西方公司立法立足于国内。所以各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内容结构各不相同,这就为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现代西方公司立法逐步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繁荣,我国公司法也顺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学分界了公司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 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二)改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 (1)在公司设立上,采取以“准则主义”为主,以“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废除了原《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核准制,对两类公司的设立都采取登记主义的原则。准则主义,限制了政府公权力在公司设立领域的扩张和滥用,是公司民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2)大幅度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和500万元。 (3)废除法定资本制,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彻底放弃了早已被绝大多数国家抛弃的法定资本制,采用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扩大股东出资的方式。《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方式,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项,并且对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出资的合法性给予明确肯定,因而使股权、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5)大大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新的《公司法》勇于承认技术的价值的地位,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6)规定了定向募集的设立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募集方式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形式”,肯定了私募方式的存在。 (7)废除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法》“恢复”了公司的正常投资权,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三)增设调整“一人公司”制度 《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公司法》设立了五条强制性规定来对一人公司加以规范,一是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三是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四是对一人公司实行强制审计制度;五是“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2月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做了如下修订: (1)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比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 (3)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4)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f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