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2007)

admin2019-01-05  37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2007)

选项 A、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答案A,B,C,D,E

解析 第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以下情形的,以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4)提供广告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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