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附:《刑法》第78条第1款的法条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附:《刑法》第78条第1款的法条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
admin
2016-07-20
25
问题
罪犯甲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当减刑。
附:《刑法》第78条第1款的法条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选项
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罪犯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广义上的“有发明创造”,但是不属于《刑法》第78条第1款第(三)项的“有发明创造”。首先,从《刑法》第78条第1款所规定的重大立功的情形来看,都具有“重大性”的特点: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六)项也要求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这说明《刑法》第78条中的“发明创造”应当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其次,根据功过相抵原则,《刑法》第78条中的有“发明创造”是指重大立功的情形,属于应当减刑的情形,故《刑法》第78条中的“发明创造”只有达到重大的发明创造的程度才应当减刑。 (3)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它们虽然都属于广义上的发明创造,但是各自的技术革新程度是不同的,对社会的贡献也不一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性的要求低,对社会的贡献小,达不到《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的要求。所以罪犯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F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
以下关于民事行为与意思表示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有人说,超过了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就消灭了,也就不能提起诉讼了。结合民法的有关原理和知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析。
2001年7月间,李某到琼山区龙塘镇周某的服装加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11日,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回老家龙桥镇某村将其母亲用于毒杀老鼠的两瓶白色粉状灭鼠药取走。11月16日下午6时许,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中不属于“悔改表现”的是()
下列法规中,哪些选项属于法条的竞合?()
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2010年真题)
随机试题
有这样一则报道:日前,江苏无锡某学校成人教育中心通知其所有新生到“新校区”上课,然而所谓的“新校区”是由一幢幢厂房改造而成,“新”宿舍的条件也没有本部好。因为不满搬到条件简陋的“新校区”,500多名新生纷纷停课退学。从上面的这则报道可以看出,环
症见脘腹痞闷,胸胁胀满,心烦易怒,善太息,呕恶嗳气,吐苦水,大便不爽,舌质淡红,苔薄白,脉弦,宜选用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标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
工程监理实行()负责制,由他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工作。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其中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某餐厅设有可坐12人和可坐10人两种规格的餐桌共28张,最多可容纳332人同时就餐,问该餐厅有几张10人桌?()
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诗学》
在VisualFoxPro中,删除数据库描述正确的是()。
Hehadalreadywalkedthreeorfourmiles______hesawacart,half-fullofhay,bythesideoftheroad.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