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商定,由建设银行向工商银行拆借资金,具体的运作方法是:以某市建设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某市建设银行,收款人为某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该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

admin2016-10-26  31

问题 某市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商定,由建设银行向工商银行拆借资金,具体的运作方法是:以某市建设银行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某市建设银行,收款人为某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该汇票上签章承兑,并将汇票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6个月的利息后,将剩下的款项划到了建设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的账户上。待汇票到期后,因建设银行无力兑付该到期汇票而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有效票据,某市建设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予以无条件的承兑。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所涉的汇票为无效票据,导致该汇票无效的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本案的当事人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其二,本案中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承兑人都是某市建设银行,因此该汇票无实际的出票人,就是无实际的付款人,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问: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还是错误?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签章真实,票据形式外观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出票行为完成,则票据为有效。本案中的汇票符合这些要求,为有效的票据。 (2)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正确。原因如下:第一,票据当事人之间没有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所决定的。第二,票据当事人是形式上记栽的当事人而不一定是实质或者真实的当事人。只要形式上有当事人的记栽,该记载符合票据事项和格式要求即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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