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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
2015-05-18
27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以下题。(2013年试卷三第95~100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
B,C
解析
仲裁简易程序,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审理简单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审理程序,即对仲裁普通程序的一种简化。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及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
依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其中第三项为“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该法条明确排除了现任法官担任仲裁员的资格。2004年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职
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则进一步对此加以明确。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不符合有关规定。故选项A错误,不应选。
《仲裁法》第30条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据此可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据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故选项B正确,应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8条对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作出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据此可知,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选项C正确,应选。
《仲裁法》第54条对裁决书的内容作出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据此可知,裁决书的简化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前提。本案中,兴源公司与郭某并未对裁决书的简化作出协议,故依据规定,仲裁庭不能对裁决书予以简化。选项D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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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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