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选项

admin2018-09-01  32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第二节的诉讼时效的中断、第十七章第二节的债的变更。本题适用《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即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银行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至2013年3月24日。诉讼时效经过后,甲公司有权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1)当事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问题是,在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自无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空间和可能。故B、C选项均错误。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得向其行使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本题中,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转让有效。甲公司有权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A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丁公司自然继受了甲公司的债务,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原本属于甲公司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故本题选D。提醒考生注意,本题案例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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