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9题)

admin2018-03-26  30

问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9题)

选项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如果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般不用“聘任”字眼,也不称为“经营管理人”,而是用“委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故A项错误;根据第31条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B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l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而陈东是否享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需要以合伙企业的授权为准,故C项错误。
    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的主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非针对聘任的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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