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县城市信用社副主任,该信用社为股份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为了解决本社难以支付的业务开支,甲与该社主任乙商议向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五家本社贷款客户强行收取利息外差补款20万元,除了补偿本社支出的业务开支外,剩余的15万元差补款被二人私分。则下列表述正确

admin2019-08-03  34

问题 甲为某县城市信用社副主任,该信用社为股份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为了解决本社难以支付的业务开支,甲与该社主任乙商议向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五家本社贷款客户强行收取利息外差补款20万元,除了补偿本社支出的业务开支外,剩余的15万元差补款被二人私分。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C、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D、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案A,D

解析 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构成共同犯罪,故选A项。甲、乙二人私分的是向贷款户收取的利息差补款,是借机在账外暗中收取财物,该财物并非企业的合法财产,因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不选B项。本题题干中提到的城市信用社是股份制集体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属于公司性质。甲、乙二人属于公司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甲、乙二人收取利息外差补款,补差达20万元,并将其中的15万元私分,数额较大。可见,二人并非将利息差补款全部归于公司,而是将大部分财物归于自己名下,而且这些财物是直接从客户索取的,因而二人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条件,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构成受贿罪。故选D项,不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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