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4题)

admin2021-05-31  40

问题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84题)

选项 A、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终结督促程序
C、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
D、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得调解,即调解原则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是不适用的。A选项错误。    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则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的异议成立,是指债务人必须就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是否存在提出异议。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异议成立,否则异议不成立。本案中彗星公司称自己并不拖欠租金,是直接否定了债务的存在,因而异议成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B选项正确。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而不是异议人不同意的除外。该规定是《民事诉讼法》新修订增加的内容。申请支付令的是胡某,不是彗星公司。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本题选正确答案,B、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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