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投标文件属于哪些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admin2009-09-13  35

问题 【案例11】投标文件属于哪些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选项

答案依据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②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③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有效的投标文件。 ④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 ⑤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⑦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下述情况,属于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c.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d.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e.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f.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g.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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