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37题)

admin2016-04-13  24

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第37题)

选项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法律未要求向香港法院必须提交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
    第9条列举了6种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并非所有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C项错误。
    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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