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4-10-29  23

问题 甲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有关对甲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甲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C、有关对甲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全部终止,不再进行
D、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而甲有限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答案C

解析 破产案件受理的后果破产程序有可能导致企业的消灭,因此需要公平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而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又以债务人财产稳定为基础。基于稳定性的需要,破产受理会对债权人、债务人财产、已经进行的诉讼、保全或者执行程序产生一系列影响。本题即考查破产受理对上述程序的影响。A选项正确,见《企业破产法》第1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B选项正确见《企业破产法》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C选项错在“终止”,应当是“中止”。见《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D选项考查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法》第18条)。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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