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

admin2014-02-18  21

问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以下两题。(2008—卷二—93~94,任)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承继的共犯,即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本案中,甲致精神病人重伤的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是客观上具有紧迫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甲对丁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对于中途加入进来的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承继的共犯)。但乙并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仅仅具有利用他人已经造成被制服获取财物的故意,因此仅成立一般的抢劫罪,不对重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承继的共犯,利用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行为人不应对与自己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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