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

admin2017-04-04  27

问题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2011年试卷四第2题)
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选项

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死者的占有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为止仍有争议的问题,所以本题没有给出“正确”的处理意见,而是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这样的题目有利于培养考生独立思考的精神。
    由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如果承认死者李某仍然占有自己的财物,陈某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自己的财物,那么陈某的行为就成立侵占罪,因为侵占罪侵占的是“脱离占有物”。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根据司法解释,陈某本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陷阱点拨:本题是刑法理论上迄今仍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在司法考试中采用的观点大致如下:
    (1)如果是为劫财而杀人,然后取财的,将前后行为统一评价为一个抢劫罪。
    (2)不承认死者的占有。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侵占罪,尤其是与死亡原因无关的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3)如果取财者就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的行为人,而且是在实施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害被害人、交通肇事引起被害人死亡之后,立即起意,从被害人尸体上夺取财物的,承认死者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从而肯定占有,得出取得财物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注意:这并不是肯定死者的占有,而是肯定死者生前的占有继续存在。(3)看起来和(2)有些矛盾,如此解释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定性问题,与传统的占有概念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结论能够得到公众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要保护的是一种得到社会一般观念认同的占有。(3)和现行的司法解释也是一致的。
    (4)如果取财者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但其取财行为发生在被害人死亡较长一段时间后。如行为人杀害被害人1年之后,怀疑其随身携带有价值高昂的财物,而挖坟掘墓取得死者随身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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