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dmin2009-04-14  28

问题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选项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8

解析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2)债券、存款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将甲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由此可见该质押合同是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的,是有效的,乙对该债券是享有质权的。故选项A和C错误。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本题中的质押合同自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时生效,而非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故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因此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券时,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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