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甲厂的采购代表,乙辞职前曾和丙厂有多次合作,他辞职后以甲厂的名义向之前有生意来往的丙厂订购一批时尚女装,丙未向甲厂确认乙的代理权限就与之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厂生产完合同规定数量的服装向甲厂交货请求付款时,甲厂以不知晓此笔订单为由拒绝接受成品服装。 问:

admin2017-05-25  42

问题 乙是甲厂的采购代表,乙辞职前曾和丙厂有多次合作,他辞职后以甲厂的名义向之前有生意来往的丙厂订购一批时尚女装,丙未向甲厂确认乙的代理权限就与之签订了买卖合同,丙厂生产完合同规定数量的服装向甲厂交货请求付款时,甲厂以不知晓此笔订单为由拒绝接受成品服装。
问:
谁对甲厂的损失负责?

选项

答案甲厂的损失须由乙负责。《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甲厂因为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此权利性质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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